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債權人 陳建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曉軒胡興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田曉軒戶籍地址為花蓮縣○○鄉○○路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曉軒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胡興宗(債權人誤載為 吳興宗 )係設籍於臺南○○○○○○○○仁德辦公處(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對債務人胡興宗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其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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