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豐駿
6弄44(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