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祈伶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