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36號債權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婷蓮 代理人 張家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駿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駿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黃駿威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如非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應併釋明其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