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營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吳禮宜 即久益實業社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1月
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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