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雅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雅婷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列「中午12時45分許」應更正為「中午11時至12時35分許」、第7列「 安納爵 好閃澱山苦瓜去莘錠2盒」應更正為「安納爵好閃澱山苦瓜水莘錠2盒」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柯雅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然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 白雪姬 腋下膝肘嫩白去角質霜等物,業經警扣得而發還與被害人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3、55頁),揆諸上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