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民國112年8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奕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2年8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紙可憑(見毒偵卷第151頁)。參以吸食器、殘渣袋、分裝勺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乙情,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