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2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蔡雪芬於民國108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05,30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 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