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40號

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鎔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文 等間給付醫療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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