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王烱榮 被告 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圍牆回復原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圍牆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利益為準。復經原告陳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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