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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