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張啟璋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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