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薪資結構,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96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債務人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有
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正青商行「營利所得」、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所得」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自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係非
自願離職,是否申請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所租賃房屋坪數?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8,0
00元房屋之必要性?其他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
⒌說明每月支出油資及機車維修保養費用每月計1,500元之計算
明細、各細項金額、包括債務人之住所地至上班處所之距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96年1月迄今之勞保、健保、燃料稅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說明債務人之弟 王柏 青、王柏又目前工作或就學情形,並提出渠等工作或就學證明、97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說明債務人之弟王柏又既已成年,並有工作能力,其有何需受
債務人扶養之情事?⒐查債務人之母 林秀美 為正青商行之負責人,債務人亦投資該商
號10萬元,則林秀美應可依賴該商號之之營收維生,請說明林秀美有何需受債務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正青商行96年1月迄今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林秀美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⒑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9,888元
(未計入扶養費用),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北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4,558元,惟債務人既負有債務,本應撙節支出,請說明上開高額生活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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