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銘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銘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98號裁定更定其刑等情,有各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因累犯經更定│││││其刑)│├──────┼─────────────┼─────────────┼─────────────┤│犯罪日期│102年10月14日│102年10月28日8時40分採尿│102年12月11日││││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42號│102年度易字第842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1日│103年1月21日│103年6月26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42號│102年度易字第842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經本院││決││││以103年度聲字第3698號裁定││││││更定其刑)││├────┼─────────────┼─────────────┼─────────────┤││確定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8月19日(更定其刑裁││││││定於103年10月6日確定)│├─┴────┼─────────────┴─────────────┼─────────────┤│備註│附表編號1、2之罪刑,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5│││字第8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94號│││執助字第9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