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0號原告鉅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立翰 原告進科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吳知融 原告宏名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8,700元,尚應補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