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829號債權人 林全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惠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第三人 林黃寶琴 之個人親屬表(須列載至其配偶即本件債權人及全部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上開親屬表所載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林全忠、林惠卿、林黃寶琴、 林筱菁林欽堯 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證號碼000335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辯稱其代墊訴外人林黃寶琴之照護費用、交付予債權人購買股票金額、曾長期每月給予債權人生活費等費用已逾債權人寄存於債務人之新台幣160萬元,故無須返還寄存金額等語,其實情如何?復未敘明債權人之配偶即第三人林黃寶琴是否因年邁或疾病等因素,長期僱用外勞即家事移工看護?及提出第三人林黃寶琴歷年來完整之外勞僱用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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