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榮華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件:
☑、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