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榮華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件:

☑、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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