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一修選任辯護人謝凱傑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聖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聖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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