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1號聲請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李合堯 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經本院選任為李合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