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排水溝渠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抗告人 郭子儀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排水溝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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