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偉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偉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2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普通竊盜、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及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3月確定,上開5案件,繼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再於100年間,因2次加重竊盜案件、1次普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確定;同年間,復因普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末4案,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其於100年5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