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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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 許秀玲 (年籍住址詳卷)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許文傑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原訴字第9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傑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地址詳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限制住居之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係被告許文傑之戶籍地,而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之後,即返回聲請人即具保人即被告母親之居所「(地址詳卷)」,爰聲請變更被告限制住居處所等語。
二、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三、查本件被告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為其母親居所,對於日後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無窒礙情形,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居之處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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