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97年12月12日│25,000元│AA0000000│││處MennoGoedhart│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