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張原豪 (年籍詳卷)

楊慧婷 (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被告 卓彥佑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

法官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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