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張原豪 (年籍詳卷)
楊慧婷 (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被告 卓彥佑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
法官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