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告 旭寬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峯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孫瑜繁 律師

林育生 律師

朱峻賢 律師

被告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謝天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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