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