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沈秉毅 被告 郭富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5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