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銘祥 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6年8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李銘祥 │行│││││├───┼─────┼─────┼──────┼─────┼─────┼──┤│002│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6年9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003│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6年10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004│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6年11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005│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7年1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006│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6年12月30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007│銘祥電訊工│彰化商業銀│97年2月29日│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李銘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