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9月5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查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工作、就學、他案執行情形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