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 蔣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