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44號上訴人 范文樺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0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