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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