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詹有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詹有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6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3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