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9號

債權人高雄市○○區○○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債務人 劉喬安

劉喬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秀

債務人 劉育志

法定代理人 潘欣怡

一、債務人劉喬安、劉喬恩、劉育志應於繼承被繼承 劉致君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雅秀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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