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陳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三○三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8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定期存單屆期之故,聲請人多次聲請變更提存物,最末次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2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代之,聲請人並依旨提存,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036號擔保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公債復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1年度存字第303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存字第884號、95年度存字第6626號、97年度存字第5456號、99年度存字第2040號、100年度存字第1678號、101年度存字第3036號提存案卷全卷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前開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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