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相 對 人  賴雙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北
勞簡字第127號、98年度勞簡上字第4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9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曾東竣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由相對人預納
合計7,725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180元,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
4,635元,尚應支付聲請人共計1,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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