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黃良政 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第32條所定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然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
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3年勞訴7號案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鈞院於108年11月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上開合議庭違反法官闡明義務、違反曉諭義務,且於裁定所載內容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暨取證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情事,可見上開裁定對聲請人有法律適用突襲,爰依法聲請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之法官、書記官應於本次事件中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4號案件之法官違反闡明義務、曉諭義務、違反證據法、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遂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等語,惟未釋明聲請迴避之具體事由。又上開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已於108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108年度聲字第284號卷第79頁),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迴避書狀之日期為108年12月5日,亦有本院收文戳章蓋於聲請狀存卷可按。是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已裁定終結,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始具狀向本院提出該事件承辦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之聲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聲請人就已終結之
108年度聲字第284號迴避事件再次聲請迴避,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