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許永陞 (即 賴素美 之繼承人)
許嘉 眞(即賴素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永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永陞、 許嘉眞 (債權人於聲請狀上係記載為許嘉「真」,爰依戶籍謄本所載姓名更正)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嘉眞戶籍設於臺南○○○○○○○○安平辦公處,故債務人許嘉眞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許嘉眞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