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吳尚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
(二)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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