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劉興龍 被告 陳聖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2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