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燕婷柯俊義 之繼承人
       柯麒豐 即柯俊義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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