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宇貞蔡青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宇貞即蔡青芬於民國96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7年05月1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95,62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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