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黃春枝 被告 許敬燃
林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林雪紅就被告許敬燃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之抵押權無效,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惟系爭不動產供擔保部分之公告現值為35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公告現值×面積×││││設定權利範圍│├──┼─────────┼─────────────────┤│1│嘉義縣竹崎鄉瓦厝埔│每平方公尺400元×4,678平方公尺×│││段457地號│1775/10000=332,138元│├──┼─────────┼─────────────────┤│2│同段457-6地號│每平方公尺700元×91平方公尺×││││1775/10000=11,307元│││││├──┼─────────┼─────────────────┤│3│同段457-7地號│每平方公尺400元×185平方公尺×││││1775/10000=13,135元│││││├──┼─────────┼─────────────────┤│4│同段457-8地號│每平方公尺400元×20平方公尺×││││1775/10000=1,420元│├──┼─────────┼─────────────────┤││合計│3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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