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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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志澤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志澤與 許明安 均係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執行之受刑人,柯志澤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上午9時許,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屏東監獄第五工場內,柯志澤見許明安與其他受刑人對談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許明安以:「妳娘臭雞巴(台語)。」等語辱罵許明安,足以貶損許明安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案經許明安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柯志澤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許明安發生爭執,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當時是站起來大聲對很多人講說「你們剛好就好」,並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伊不記得是否有罵「你娘臭雞巴(台語)」,可能是伊的口頭禪等語。惟查:上開事實業經告訴人許明安、證人 王鉦翔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107年1月3日屏監戒字第10600056170號函暨所附收容人陳述書、受刑人舍房形狀考核表、收容人談話筆錄等附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妳娘臭雞巴(台語)。」等語,以此方式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被告上開所辯均為臨訟狡飾之詞,無足憑採,是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竟公然口出粗鄙、污穢言語辱罵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實屬可議,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辱罵之內容、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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