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穎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21日112年6月間某日至112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41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6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7日113年3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27日113年5月7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