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10號聲請人 張玫俐 訴訟代理人 唐燕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