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7月23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