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游啟信
       林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民國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游啟信、林盈慧間,就游啟信所有
光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技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
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林盈慧應將系爭出資額回復登記予
游啟信所有。而依原告所提出債權憑證,原告對游啟信之債權額
為8,117,239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5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