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7日給付50,000元,其餘50,000
元,自97年12月28日起至98年4月28日止,於每月28日各給
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