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葉貴英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孟修、 陳玉瑛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依其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柒佰陸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明俐